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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伦春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属于哪个市)

东毅 2022-11-2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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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车牌号代码是哪个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的车牌号是:蒙E,行政级别是:自治旗,人口约:约28万人,人口密度为:5人/km,面积约:59800平方公里,邮政编码是:21000

简介:鄂伦春自治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东北部,大兴安岭南侧,东邻黑龙江省。总面积59800平方千米,总人口28万人(2004年)。旗人民政府驻阿里河镇。行政区划:鄂温克族自治旗辖4个镇(其中1个矿区)、5个苏木、1个民族乡:大雁矿区、伊敏河镇、巴彦托海镇、红花尔基镇、巴彦嵯岗苏木、巴彦塔拉达斡尔族乡、锡尼河巴润苏木、锡尼河准苏木、伊敏苏木、辉苏木。旗人民政府驻巴彦托海镇。

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的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和《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发挥自治旗的资源优势,突出“森林生态、鄂伦春民俗、鲜卑历史”等特点,弘扬鄂伦春民族文化,坚持保护旅游资源与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四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强规划与管理,促进旅游业逐步发展成为自治旗的支柱产业。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自治旗旅游监督管理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逐步增加。第八条 自治旗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线路规划以及旅游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第九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鼓励和扶持发展鄂伦春民族旅游项目,开发具有鄂伦春民俗、鲜卑历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第十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以及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的宣传,重点宣传自治旗旅游资源优势、旅游产品特色和旅游开发的优惠政策,提高自治旗旅游业和旅游产品的知名度。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区(点),必须符合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编制建设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旅游区(点),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对旅游者开放。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组织实施对旅游区(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协调、参与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第十四条 对旅游景区(点)实行质量检查制度。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未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区(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旅游资源原貌,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逾期未恢复旅游资源原貌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旅游区(点),未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验收,擅自接待旅游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达到验收标准或者未通过质量检查,在整改期间接待旅游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旅游区(点)存在安全隐患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旅游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发生重大、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其过错程度,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超越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滥施行政处罚或者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收缴罚款不开具统一罚没票据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结合鄂伦春自治旗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鄂伦春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是鄂伦春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旗境内有汉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温克族、回族、朝鲜族等兄弟民族。

自治旗辖托扎敏乡、古里乡、讷尔克气乡、宜里乡、阿里河镇、吉文镇、甘河镇、克一河镇、大杨树镇、乌鲁布铁镇、诺敏镇、库勒奇镇及加格达奇、松岭两个地域。第三条 自治旗的区域界线受法律保护。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的时候,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四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是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旗人民政府。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设在阿里河镇。第五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行使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第六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旗境内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旗实际情况的,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自治旗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第七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自治旗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发展、人民富裕、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第八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发展社会主义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对各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第九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十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旗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旗人民政府是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旗人民政府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二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除有一定名额的鄂伦春族代表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其他民族也要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中,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鄂伦春族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要有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旗旗长由鄂伦春族公民担任。

自治旗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要配备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中,要配备鄂伦春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第十四条 自治旗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五条 自治旗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制定特殊政策和措施,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特别是鄂伦春族各级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并且注意培养鄂伦春族及其他民族的妇女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2019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鄂伦春自治旗(以下简称自治旗)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旗发展旅游业,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生态优先、科学管理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发挥自治旗旅游资源优势,弘扬中华文化和鄂伦春民族文化,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共赢。第四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经费投入,支持旅游业发展。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旗旅游监督管理工作。自治旗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旅游业发展工作。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治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涉及旅游发展环境的,应当征求自治旗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经批准的旅游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查批准。第七条 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景区(点),应当符合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编制建设规划,相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书面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第八条 自治旗重点开发鄂伦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鲜卑历史、森林生态等优势旅游资源,建设特色精品旅游景区,开发精品旅游线路,加大智慧旅游建设,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节庆活动,促进四季旅游均衡发展。

支持乡镇利用民族特色、自然景观、生态农业等特色旅游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第九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的宣传,使用统一的形象宣传广告语、形象宣传大使、旅游标识,推介旅游产品、传播旅游信息,提高自治旗旅游业和旅游产品的知名度。

鼓励引导各领域、各行业窗口从业人员穿戴具有民族特色的服装、服饰。第十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鼓励引导旅游景区交通沿线及景区周边房屋建筑所有人,修建具有民族地域风格的特色建筑。第十一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上级驻自治旗企业和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

上级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支持自治旗旅游业的发展。第十二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并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第十三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到自治旗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建设旅游设施,经营旅游项目,重点扶持开发经营具有鄂伦春文化、鲜卑历史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第十四条 春节、鄂伦春族篝火节、全国旅游日、世界旅游日,自治旗境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A级景区免费开放。

自治旗居民、鄂伦春族公民、现役军人、烈属、伤残军人、残疾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省级以上摄影家协会、书画家协会、作家协会会员持有效证件进入自治旗境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A级景区实行门票免票优惠。

教师、全日制学生持有效证件进入自治旗境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A级景区实行门票半价优惠。第十五条 鄂伦春族篝火节当日,自治旗所辖的所有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放假一天。

上级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执行前款的放假规定。第十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组织实施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协调、参与处理旅游安全事故。第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安全规定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救助机制,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配置必要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鄂伦春旗属于哪个省哪个市?

鄂伦春旗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鄂伦春自治旗,隶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位于呼伦贝尔市东北部,大兴安岭南麓,嫩江西岸,东经121°55′~126°10′,北纬48°50′~51°25′之间。

北与黑龙江省呼玛县以伊勒呼里山为界,东与黑龙江省嫩江县隔江相望,南与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阿荣旗接攘,西与根河市、牙克石市为邻。全旗总面积59880平方公里。

鄂伦春旗资源

本旗土地面积54657.8平方公里。在总土地面积中,有林地面积4389万亩,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为1228万亩;耕地面积为206万亩(未含加松地区);草地面积1890万亩。

水域面积为9.8万亩;宜农林牧荒山1210万亩;其他利用地(包括村屯、道路、堤坝、矿山等)为176万亩。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松岭区占用17967.82平方公里。

以上内容参考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资源

以上内容参考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基本情况

鄂伦春自治旗和加格达奇哪个好

鄂伦春自治旗。

1、经济。加格达奇区,隶属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鄂伦春自治旗每年收入2亿元,经济很高。加格达奇区每年收入1亿元,收入较低。

2、环境。鄂伦春自治旗环境优美,绿植面积为100里。加格达奇区绿植面积为80里,环境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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