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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会计准则名称及实施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新会计准则来了
11月1日,财政部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的通知,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调整准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规定本准则制定依据,会计调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报告日后事项等基本概念,以及具体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确定程序等。
第二章为会计政策及其变更,主要规定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确认、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在会计政策变更中的应用等。
第三章为会计估计变更,主要规定会计估计变更的确认、未来适用法在会计估计变更中的应用。
第四章为会计差错更正,主要规定本期发现的会计差错以及报告日后期间发现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第五章为报告日后事项,主要规定报告日后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和非调整事项的披露。
第六章为披露,主要规定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的与会计调整相关的内容。
第七章为附则,主要规定本准则的例外事项和生效日期。
02
制定会计调整准则,
主要有以下三点考虑:
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的需要。按照《改革方案》要求,2020年之前要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二是规范各类会计调整事项处理的需要。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对于会计调整的处理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对上述会计调整业务的处理方法很不规范,也很不统一,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
三是确保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内在协调一致的需要。
规定不系统,缺乏统一的会计处理原则和方法,需要制定具体准则进行系统规范。
03
关于会计调整准则,
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有:
一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及追溯调整法。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二是关于会计差错重要性的判断标准。
对于会计差错更正,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均分别重要性和非重要性作出不同规定,但并未在准则中明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
为了提高可操作性,会计调整准则对重要性标准进行了规定,即“重大会计差错,一般是指差错的性质比较严重或差错的金额比较大。该差错会影响报表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则认为性质比较严重,如未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财务舞弊等原因产生的差错。
三是关于重大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方法。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采用“追溯重述法”对重大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虽然追溯重述法与追溯调整法概念不同,但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为了减少新概念的出现,增强政府会计准则的可理解性,会计调整准则对于重大前期差错更正未引入“追溯重述法”,也没有引入“追溯调整法”,而是对相关会计处理方法直接做出规定。
四是关于报告日后事项。
由于现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出“资产负债表日”这一概念,因此,会计调整准则借鉴国际公共部门准则的规定,采用了“报告日后事项”的概念,并将其界定为“报告日(年度报告日通常为12月31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包括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两类”。
五是关于预算会计调整。
考虑到实务中预算会计涉及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情形很少,即使存在,一般也是法定政策变更,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在变更同时统一出台相关规定,因此会计调整准则关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原则仅适用政府财务会计。
另外,会计调整准则关于预算会计前期重大会计差错的处理未要求调整可比期间的预算结转结余,主要考虑决算报告经人大批准后不应再做调整。
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时间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趋同。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远比想象的复杂,这从此前IASB推迟实施时间,以及财政部推出应用案例可见一斑。
一、新收入准则的控制权转移模型
1. 新收入准则概述
收入准则的修订,是为了收入确认模式不统一、特定交易的处理不一致和与US GAAP不趋同等现实问题。新收入准则消除了原准则中某些薄弱环节(如多重要素的分拆)、提供了更为健全的框架体系(控制权转移模型)、提高了收入确认实务在跨企业/行业/地区和资本市场的可比性(单一的收入确认模式),同时,改进了披露要求,以提供更为有用的信息。
新收入准则将原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并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新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服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新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
新收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而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企业预计因交付这些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
2. 控制权转移模型
新收入准则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或时段的判断标准。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Control of an asset refers to the ability todirect the use of, and obtain substantially all of the remaining benefits from,the asset)。
之所以改为控制权转移模型,是因为这样更契合资产的定义(IASB和FASB目前对资产的定义均使用控制来确定何时对资产进行确认或终止确认),且可以达成更为一致的结论(例如在企业保留某些风险和报酬时)。
根据《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资产是主体因过去事项而控制的现时经济资源。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商品和服务均是客户取得的资产(尽管许多服务未确认为资产,因为这些服务是由客户在取得的同时消耗的),因此控制权转移模型更契合资产的定义,更易就商品或服务何时转让达成更为一致的决定。
原收入准则的风险与报酬转移模型可能与识别履约义务相矛盾。例如,如果企业向客户转让一项产品,但仍保留某些与该产品相关的风险,则基于风险和报酬的评估可能导致企业识别出一项单一履约义务,该履约义务仅当所有风险消除后才得到履行(从而确认收入)。然而,基于控制的评估可能适当地识别出两项履约义务——一项针对产品的履约义务和另一项针对剩余服务的履约义务(例如固定价格维修协议)。这些履约义务将在不同的时间履行。
3. 控制权转移的时点或时段
新收入准则不再区分收入类型,而是将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分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和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即控制权可能在某一时段内转移,也可能是在某一时点转移。但控制的概念应当同等地适用于商品和服务。
在“控制权转移”模型下,无论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还是在某一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前提均为“控制权转移”。另外,在“控制权转移”模型下,风险和报酬仍作为控制权转移的一个指标/迹象。
二、新收入准则的五步法
(一)五步法模型
确认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应遵循五步法模型:(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3)确定交易价格;(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5)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五步法模型的核心要求如图1所示。
图1:收入确认的“五步法”
(二)五步法应用框架
1.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2.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3. 确定交易价格
4.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5. 在履行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三、新收入准则实施中的难点
新收入准则虽然统一了收入确认的模型,但原则导向的准则也给予使用者更多的判断空间,这可能会导致对同一交易或事项得出不同的结论,降低了收入相关信息的可比性。
新收入准则未来实施时可能遇到的疑难问题包括: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判断、重大融资成分的会计处理、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计量履约进度的产出法的应用、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等等。
1. 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
表明履约义务不可单独识别的情形之一,是该商品或服务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但“高度关联性”与我们日常的理解不同。在此种情形下,每一项商品或服务均在很大程度上受合同中其他一项或多项商品或服务的影响,从而导致客户无法在不对合同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选择购买其中某一项商品或服务。
应当评价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两个项目之间是否存在转化关系(transformative relationship),而不是考虑某个项目从其本身性质来看是否依赖另一项目(即,两个项目之间是否存在功能关系)。
2.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不可替代用途”通常容易判断,但“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却很难满足。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分析补偿企业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金额是否接近于累计至今已转让的商品或服务的售价(例如,企业能够收回在履行履约义务时已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预付总价一定比例的定金或按合同列明的付款进度表付款不一定能够表明企业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可执行权利。
某些合同规定,客户仅在合同存续期的指定时间有权终止合同,或者客户可能无权终止合同。如果客户在其无权终止合同时终止了合同(包括客户未能按承诺履行其义务),该合同(或其他法律)可能赋予主体继续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并要求客户支付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交换对价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具有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权利,因为主体有权利继续依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并要求客户履行相应义务(包括支付已承诺的对价)。(IFRS 15.B11)
在评估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权利是否存在和是否可执行时,主体应当考虑合同条款以及可补充或凌驾于这些合同条款的法规或法律先例。这包括评估下列事项(IFRS 15.B12):
(1)法规、行政惯例或法律先例(司法实践及类似案例的结果)是否赋予主体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权利,即使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并未列明这一权利;
(2)相关的法律先例是否表明类似合同中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类似权利没有法律约束力;或者
(3)主体选择不执行获得付款权利的商业惯例是否导致在当前法律环境下该权利无法执行。然而,尽管主体可能选择放弃其在类似合同中获得付款的权利,但如果在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中,主体就累计至今的履约部分获得付款的权利仍然是可执行的,则主体仍具有获得付款的权利。
3.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
新收入准则下最复杂的领域可能是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除了因为准则的规定比较原则、某些判断指标可能存在矛盾之外,实务中企业对收入指标的偏爱也是影响判断的重要因素。
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的判断框架
在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判断中,需要从“在向客户转让前是否拥有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这一基本原则出发,首先识别向客户所承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然后再分析是否属于三种转让前能控制的情形之一,最后再综合考虑各种迹象,从经济实质角度进行分析。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析仅为个人对准则的技术探讨,不代表任何机构或个人意见、建议或最终结论,任何人不应依据本文所述内容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
中国移动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2020年全面执行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1.对于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这一要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生效日期保持一致,以避免该类上市公司境内外报表出现差异.
2.对于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两年的准备时间,以总结借鉴境外上市公司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经验,确保所有上市公司高质量地执行新准则.
3.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为这些企业预留近三年的准备时间,以确保准则在该类企业得到平稳有效实施.
4.对于条件具备、有意愿和有能力提前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允许其提前执行本准则.
新企业会计准则什么时候实施的
实施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要求是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是财政1653部于2006年2月15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2005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6批共22项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此外对1997年至2001年期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也进行了全面的梳理、调整和修订,最终在2006年初构建起一套企业会计准则的完善体系。
二、2014年《企业会计准则》经历了颁布以来最大的一次修订。其中修订5项、新增3项会计准则、新增一项准则解释,并于2014年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新会计准则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正文:新会计准则在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是指财政部在人民大会堂发布的,自2022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实施的规定,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新会计准则体系已基本实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接轨。2019年,财政部先后发布了6批22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此外,还对现行1997年至2001年颁布的16项具体会计准则进行了全面梳理、调整和修订,最终于2006年初建立了完整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基本准则是企业在会计工作中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它们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概念基础,是制定具体准则的基础,是会计准则的应用指南和会计准则的解释,是解决新的会计问题的指南。它们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拓展资料:
1、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原有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例如,收益提前确认导致收入与费用确认期间不匹配,投资计入收益导致保险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收入信息不匹配,精算假设调整对未来利润的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导致个别保险公司业绩被粉饰。无形资产的判定标准该准则规范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减值、处置、报废和披露。
2、无形资产的计量,本标准规定,=通过非货币交易或债务重组取得的,按照非货币交易标准或债务重组标准的规定确定。投资者投资,按照全体投资者确认的价值进行估值;但是,企业首次发行股份接受投资者投资的,按照该投资者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现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以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进行评估;其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为基础进行评估。
3、接受捐赠的标准明确。捐赠人提供相关凭证的,按照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加上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确定;捐赠人未提供相关凭证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类似或者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参照以类似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确定。资产加上已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存在活跃现金市场的,按照上述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加上已缴纳的相关税费确定。现行企业内部客户会计制度尚不明确,但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以发票所列金额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估值。
4、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标准规定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收购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制度相同;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以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为计价依据。明确无形资产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新收入准则执行时间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拓展资料:
2017年7月19日,财政部公布了关于修订和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1.对于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以及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新收入准则》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2.对于其他在中国上市的企业,要求执行《新收入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
3.对于非上市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新收益准则》从2021年1月1日起。
4.有条件、有意愿、有能力提前执行《新收入标准》的企业允许提前执行。
新收入标准调整的主要原因可以说是与时俱进,面向新环境,解决老困难。
1.新环境
在国内,中国经济继续快速发展,新的工业和新的商业也出现了,新的商业模式对旧的收入标准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如何合理、规范、准确地确认收入,已成为新许多行业和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
2014年5月28日,在国际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新收入准则》,我国关于收入确认的规定与现行会计准则存在很大差异。
2.旧困境
我国现行的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是2006年颁布的,这两个准则是并行实施的。旧准则与当时的国际会计准则趋同,80年代确立了当时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原则,很难满足新经济环境下新商业模式的需求。
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新准则保持衔接,更好地适应新经济环境下中国企业新经营模式的需要,与时俱进,财政部于2015年12月7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2017年7月5日,财政部正式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从内容上看,新收入准则几乎反映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中的所有原则和要求,与国际会计准则新准则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