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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属待遇(父母享受军属待遇)

百闻百科 2024-08-18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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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属待遇有哪些

军属待遇有哪些?军属待遇就是军人家属待遇。它与军人的自身待遇也有着密切的联系,涉及到军人家属物质生活待遇、社会待遇、政治待遇等方面。以下这些人可以拥有军属待遇:现役军人的直系血亲、配偶和依靠现役军人生活的十六岁以下的弟妹,或军人自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待遇: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在乡军人家属的医疗优待。根据《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规定, 一、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法律依据

《军人家属待遇有关规定》规定 一、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报销范围是:火车硬席座位票(含加快费、空调费);轮船三等舱位票!长途汽车票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城市交通费从部队驻地至车站、码头和从车站、码头至部队驻地的车票、轮渡费凭据报销(出租车辆费不予报销);民用交通费按本单位规定标准计发;中转住宿费每夜在不超过15元以内按实报销。来队家属探亲路费每年只报销一次。

军人父母享受哪些军属待遇?

军人父母享受以下军属待遇:

1、军队干部家属来队探亲待遇: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

2、军队干部家属差旅费待遇:随同干部、职工调动工作、转业、复员、离休、退休、退职的家属,其差旅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3、医疗补助费待遇:

(1)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军官、文职干部的配偶(不论是否符合随军条件或是否随军)及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且未在军队医疗单位办理医疗包干者,可享受家属医疗补助费待遇;

(2)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者,符合领取医疗补助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医疗补助费;

(3)夫妻均为军官,其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未在部队办理医疗包干的,由女军官所在的单位发给子女医疗补助费;

(4)符合领取家属医疗补助费条件的军官,在军队或地方院校学习期间其家属医疗补助费由军官供给关系所在单位发给医疗补助费;等等。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五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军属待遇主要有那些

军属都可以享有以下待遇:

1)挂光荣牌

1978年12月,民政部《关于为烈军属挂光荣牌的答复》指出:“对革命烈士(包括病故、失踪军人)、革命军人有直系亲属的和革命残废军人应继续挂光荣牌。”

2)走访慰问

每逢元旦、春节和建军节,多数民政部门都要走访慰问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等优抚对象,送去慰问金、慰问品,了解并尽力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3)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2004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定,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4)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按照《兵役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个规定构建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的基本框架:一是将优抚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习惯称谓,改称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二是义务兵家庭优待有两种类型:货币形式即优待金,以及其他形式的优待;三是优待金的最低标准为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从而使义务兵家庭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四是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当地人民政府(一般是民政部门)负责发给,资金渠道明确;五是义务兵不分城乡入伍,其家庭一律给予优待。

优待金主要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一般是5种形式:到乡(镇)民政助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民政科、父母工作单位领取;由民政工作人员送到义务兵家中;举行一定仪式集体发放;直接到金融机构支取;民政部门通过邮政局直接邮寄等。新兵于11、12月入伍,其家庭优待金一般是一年发一次和当年兑现,如次年和第3年的春节前、“八一”前后或年底前兑现,也有的按月兑现或义务兵退伍后一次性兑现。

5)对在西藏服役的义务兵及其家庭的特别优待

西藏地区高原缺氧、生活条件特别艰苦,为激励广大青年踊跃到西藏服役,一些地区规定了特别优待政策,主要是:增发特别优待金、一次性退役补助金和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

6)大学生士兵及家属的特别优待 

2002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对大学生士兵的特别优待规定包括:一是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二是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三是落实好优待安置政策。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优待。四是重视入伍后的培养使用。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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