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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列入黑名单怎么解除
正式被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如何才行解除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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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会主动将你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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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的流程;
一、正常情况下,法院会主动撤除的。二、当事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所有法律程序结束后,才可以除名。您可以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一下自己的名字,或是在微信服务号上面查查看,除名需要一定的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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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拉黑是什么意思呢
【法律分析】
被法院拉入黑名单即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黑名单么?
是否可以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看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和醉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你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申请,法院十五日内做出决定。参照《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法院失信黑名单要怎么处理
法院失信黑名单俗称老赖,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黑名单,就相当于向全社会宣布这个人是不诚信的老赖。作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申请银行贷款、乘坐飞机软卧、高消费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
法律分析
对于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需在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三个月,由申请人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经审核后可撤销相关公示信息。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请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参照信用中国网站修复要求,公开作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经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销相关公示信息。对于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需在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满六个月,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还需申请人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核实后可撤销相关公示信息。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要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且公示期内不予修复。如果确实发生了失信行为但是能够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也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会根据修复时间恢复相应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政策规定30日内纠正修复80%分值、30日后本年纠正修复40%分值、30日后次年纠正修复20%分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