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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大理寺少卿游)

东毅 2025-03-2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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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归哪个部门管

现代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中,并没有大理寺这一机构。因此,现代意义上讲,大理寺并不归属于任何部门管辖。大理寺的历史沿革 大理寺作为古代的司法机构,始于北齐时期,是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其职责是复核案件,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有最终的裁决权。

元朝时期:大理寺在元朝被称为大宗正府,主要负责审理涉及蒙古贵族的案件,其管理权归属于中央政府,但具体归属部门因史料记载不详而难以确定。

唐朝时期,大理寺和刑部是中央司法机关的两个重要部门。大理寺负责最高级别的审判工作,而刑部则承担司法行政的职能。两者分工不同,但并无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在明清时期,情况有所变化。刑部取代了大理寺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而大理寺的职能转变为负责案件的最后审核和复核。

唐朝的大理寺和刑部是中央司法机关,其中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作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明清的时候,刑部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掌复核。

什么叫大理寺?

大理寺,古代官署名,其职能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负责审理刑狱案件。其长官大理寺卿,位列九卿之尊。秦汉时期名为廷尉,北齐时期改称为大理寺,这一名称沿用至唐代,成为九寺的核心。明清时期,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共同掌管司法事务。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狱案件审理,长官名为 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汉为廷尉, 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明清时期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称为大理院,民国初年北洋军阀政府亦袭此名,为当时的最高审判机关。

大理寺,作为中国古代官署的一个重要名称,相当于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庭,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各类刑狱案件。它起源于秦汉时期的廷尉,北齐时期改称为大理寺,这一名称沿用至今,历经各朝代,直至清朝被称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共同掌管国家司法事务。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理机关。秦汉为廷尉,北齐改为大理寺,历代因之。秦汉时期以廷尉主刑狱,审理各地刑狱重案。西汉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曾四次将廷尉改作大理,后又改回。北齐首先设大理寺,为官署名,置判寺一人,又加少卿一人,其掌职是审核刑狱案件。

明代时,把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司”;清代时,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并沿袭至民国时期。大理寺,古时的官署名,它的作用类似于如今的最高法院,负责重大案件的审理。以职能性质来说,它早在秦汉时期便已出现,不过当时叫做廷尉”。北齐时期,该机构称名为大理寺”,并沿用至今。

大理寺,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刑部和大理寺的区别是什么

职责不同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大理寺由廷尉转化而来,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掌管刑狱案件审理。官职不同 刑部的主官称刑部尚书,次官称刑部侍郎;主管大理寺的官员称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

职责不同 大理寺是中国古代司法机构中最高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刑狱案件。而刑部则是主管刑罚的部门,负责对案件进行复核。官职不同 刑部的最高官员称为刑部尚书,次要官员称为刑部侍郎。大理寺的主管官员则称为大理寺卿,属于九卿之一。

刑部和大理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职责不同:刑部是古代官制中的司法部门,主要负责刑罚的执行;而大理寺则是最高的司法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刑狱案件。 官职不同:刑部的最高官员称为刑部尚书,次要官员称为刑部侍郎;大理寺的主管官员则称为大理寺卿,位列九卿之中。

两者区别有职责不同、所属机构不同。、职责不同:大理寺是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朝廷文武百官犯罪及京城徒刑以上案件;刑部是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复核大理寺判决的徒流案件,并参加重大案件审理。所属机构不同:大理寺一般隶属于皇帝,刑部隶属于尚书省。

这一时期的刑部权力相对较小,而大理寺权力相对较大。刑部: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且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具有行刑权。大理寺:大理寺为案件主审部门,相当于最高法院。御史台:负责监察文武百官,并可参与大案重案的审理。

刑部和大理寺的区别是处理的案件不一样、指责不一样、权利不一样等。刑部实际处理、审判案件;大理寺进行复核(但两个机构因为时代不同关系也会有不同);还有一个都察院全程监督;三个机构合称“三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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