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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名单)

东毅 2024-03-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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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配阴婚致2死,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崇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崇华上诉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罪犯马崇华刑满释放后产生利用陕北配“阴婚”陋俗,将智障或有精神疾病的女性骗出杀害后,出售尸体谋利之念。马崇华得知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刘家沟村村民刘增平家需要购买尸体为其叔父配“阴婚”,便四处寻找智障或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性。后马崇华得知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乡鄢旗坳村判虚册的刘彩霞(被害人,殁年45岁)患有精神病,与其母孙秀琴共同生活,便以给刘彩霞介绍对象为名前往孙秀琴家了解情况,并从黑市购买盐酸异丙嗪和盐酸氯丙嗪注射液、五氟利多片口服药等镇静类药物。

 马崇华再次来到孙秀琴家,谎称已给刘彩霞找到对象,付给孙秀琴2000元“彩礼”后,又给刘彩霞注射一支盐酸异丙嗪,搭乘出租车将刘彩霞带至甘肃省宁县米桥乡屈家村一处废弃窑洞。马崇华多次给刘彩霞注射盐酸异丙嗪,致刘彩霞死亡。次日凌晨,马崇华雇用在庆阳市人民医院太平间工作的杨沛森驾驶江淮牌商务车将刘彩霞的尸体拉运至陕西省神木县孙家岔镇刘家沟村,出售给刘增平家,获利35000元。

马崇华杀害被害人刘彩霞并出售尸体后伺机再次作案,遂到甘肃省镇原县中原乡原峰村杜永侠家,要求杜永侠为其介绍“对象”。杜永侠将此事转告安文泰(已判刑),让安文泰帮忙寻找合适人选。安文泰在镇原县新城街道遇见患有精神疾病的安福荣(被害人,殁年51岁),即将安福荣哄骗誉腊至掘宏杜永侠家中。马崇华见到安福荣后表示满意,并付给安文泰4500元,付给杜永侠2000元。马崇华将安福荣带至宁县米桥乡屈家村一废弃窑洞,给安福荣注射盐酸氯丙嗪致其死亡。马崇华与以前打工时认识的陈再考联系,双方商定以42000元的价格将安福荣的尸体卖给陈再考为其父亲配“阴婚”。后马崇华通过杨沛森将安福荣的尸体放置于庆阳市人民医院太平间。陈再考等人查验尸体后,马崇华雇用杨沛森驾车与陈再考一同将安福荣的尸体运往陕西省榆林市,当行驶至陕西省吴起县马营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马崇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马崇华利用配“阴婚”陋俗,为出售尸体非法谋利,拐骗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性,采用大量注射镇定类药物的方式致死二人,犯罪动机卑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马崇华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马崇华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马崇华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庆阳田博案宣判了几年

1 宣判了10年

2 庆阳岩余田博案是指田博等人在甘肃省庆阳市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的案件。

该案于2009年被查处,2010年一审判处田博有期徒刑15年,2011年二审埋兆维持原判。

2019年,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审理该案,裁定对田博等人宣告死缓、无期徒刑等刑罚。

因此,庆阳田博案已经宣判了10年。

3 庆阳田博案的宣判历程,反映出我国对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也弯枣租提醒人们在投资和理财过程中要保持警惕和理性。

慕政重的贪污公款获刑

从庆阳市纪委获悉,备受关注的庆阳二中原校长慕政重贪污公款案 ,由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慕政重因贪污公款23.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信访举报抖出贪污公款案 2012年6月,庆阳市纪委、市检察院对庆阳二中原校长慕政重的信访举报进行联合查办。慕政重于2006年1月至2011年12月任庆阳第二中学校长,曾先后获得全国百名优秀明星校长、全国模范教师·劳动模范、中伏段国新教育家等称号。2012年1月其调任北京市朝阳区垂杨柳中学校长。办案组及时抽调检察、公安机关力量,发现了慕政重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于2012年7月24日将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逮捕羁押。庆阳市庆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慕政重、谢秉正、田生发犯贪污罪一案后,经审理认定了两项犯罪事实:2005年,庆阳二中欠中大公司道路代征款27.82万元,中大公司多次催收未果,后经慕政重策划,中大公司为庆阳二中虚开了一张金额为43.02万元的校舍维修发票,交庆阳二中报账处理。庆阳二中随即将该笔“欠款”全部转付中大公司,中大公司扣除了庆阳二中所欠27.82万元道路代征款及开具发票税金后,于2009年12月1日将余款13.60万元退还给庆阳二中报账员田生发。当天下午,田生发到慕政重办公室将该13.60万交给慕政重,慕将此款据为己有。2009年10月,庆阳二中将已清偿了的中大公司道路代征款又作为一笔新的债务重新申报,2009年11月,西峰区财政局将27.82万元按照债务化解转入债权人张国锋名下存折账户。该存折一直由田生发纯绝保管。2010年6、7月份的一天,慕政重将该校副校长谢秉正、报账员田生发叫到办公室,提出将此款3人私分,谢、田表示同意。慕政重私分10万元,田生发、谢秉正分别私分8万元。2012年7月14日,谢秉正主动向庆阳市纪委坦白了本起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警方向慕政重追回57万元,谢秉正、田生发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回。庆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庆城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初审判决被告人慕政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被告人田生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谢秉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终审维持定罪及处刑的主刑部分初审判决后,宁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慕政重、田生发不服,提出上诉。庆阳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和抗诉提出“被告人慕政重、谢秉正与庆阳第二中学班子成员将西峰高考辅导学校公款124.16万元分两次予以私缺裤誉分以及慕政重将西峰高考辅导学校公款33万元用于个人入股”构成贪污犯罪的意见,终审法院调查后认为,被告人慕政重、谢秉正等人分配两笔共124.16万元资金,是在庆阳市西峰高考辅导学校依法终止之后,资金来源是当时正在筹建当中的“庆阳志承学校”和“庆阳市西峰志承中学”的复读生收费,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投资的收入或者盈利,不具有公共财产的属性,不符合贪污罪侵犯的客体特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对被告人慕政重的定罪及处刑的主刑部分及对被告人谢秉正、田生发的定罪、处刑部分。但撤销了初审判决对被告人慕政重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的附加刑部分,改判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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