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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就业证办理需要的材料,具体如下:
1、本市申报就业人员:需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照片、《营业执照》或《灵活就业证明》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本市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本的户口簿、身份证、照片、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到原单位用工备案的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时,由就业管理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3、本市城乡新成长劳动力:需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和2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县(区)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外来人员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照片、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单位开具的录用证明,由单位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地的就业管理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5、本市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本的户口簿、身份证、照片、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到原单位用工备案的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时,由就业管理机构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证在哪里办
【法律分析】:再就业证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携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等材料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员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并提供相关的就业证明材料。如果是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初次就业,或由失业转就业的人员,用人单位需凭录用人员的失业证办理就业名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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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就业证如何办理 就业证办理流程
1、需要带上户口本、本人的身份证及身份证正反两面的复印件、一张本人的免冠照片去到所在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
2、直接问工作人员要一张就业失业登记表,先填好。
3、资料齐全的交给工作人员,等几分钟你就能拿到就业证了。
去劳动局办就业证要带些什么东西?
办就业证需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领取《就业证》。
流动就业的省内农村劳动力,持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到本人户口所在地或求职所在地市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流动就业的外省农村劳动力,持身份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求职所在地的市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扩展资料:
就业证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同意接收劳动者的证明,连同劳动者本人的相关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登记申请。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审查符合就业条件的,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并在《招用人员登记表》和《招用人员花名册》上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专用印章。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4、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就业证
失业了,怎么办就业证?
失业就业证的具体办理流程包括以下几点:
1、到居住地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开具未就业证明,准备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准备三张二寸免冠照片,居住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3、准备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本市城镇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在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填写失业登记证审核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就可以到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失业登记证。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