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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

星慧 2024-05-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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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什么是"最惠国待遇"以及"有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方面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

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缔约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缔约对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由于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首先由美国采用,所以又称为“美洲式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的对称。一国给予其他国家国民最惠国待遇,不要求对方也给予本国国民相应待遇;给予他国国民的最惠国待遇没有限制;

给予他国国民最惠国待遇不附加任何条件,此种最惠国条款出现在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里。如1844年的《中美望厦条约》规定,清朝政府如有利益及于各国时合众国人民应一起均沾。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了4个要点:

1、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2、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准必须相同。

3、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4、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

(1)关税和有关费用。根据第1条第2款的规定,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②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税、质量检验费等。

(2)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征收的一些税金或费用。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需要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均应以相同的待遇标准在所有成员间平等地实施。

(4)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方法。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一巳规定这种要求,就必须是对所有成员的平等的要求。

(5)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当地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等。

(6)任何影响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

总之,《1994年关贸总协定》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意味着各成员方同意提供最惠国待遇,在成员方间开展贸易,加强经济往来和合作中秉承非歧视的原则,并且在涉及货物贸易的所有问题上也不给予一个成员方较另一个成员方更优惠的待遇。

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说法正确的有: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概念: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贸条约中一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国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该项待遇的给予通常是通过签订双边贸易条约并在其中订入最惠国待遇条款得以进行。享有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受惠国,给与最惠国待遇的国家为给惠国。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GATT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根据GATT文本第1条和第3条的有关规定,各成员在以下范围内适用最惠国待遇:

1、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

2、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

3、在输出或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

4、在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方面。

5、在关于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配或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的规定方面。

从这一适用范围看,显然比双边经贸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少。但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却由原定范围扩大适用到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

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问题1:什么是最惠国待遇原则?

问题2: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什么意思?

最惠国待遇是贸易条约中的一项重要条款,其涵义是: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兔,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其基本要求是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两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优待,立即无条件、无补偿、自动地给予对方。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缔约一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待。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普遍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可以适用于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适用于贸易关系中某几项具体问题。在贸易协定中适用的范围一般包括:a.有关进口、出口、过境商品的关税和其他捐税;b.有关商品进口、出口、过境、存仓和换船方面的海关规则、手续和费用;c.进出口许可证的发给及其他限制措施。在通商航海条约中,缔约双方的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等也包括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内。

在贸易条约中,一般还规定了不适用最惠国待遇的限制和例外条款。如缔约一方给予邻国边境贸易方面的特惠待遇;关税同盟的成员国之间或在特定国家之间的特惠待遇;多边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所享有的权利等均不适用最惠国待遇。

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不同于双边贸易条约中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首先它确认的是一种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确保WTO的一方成员给另一方成员的任何贸易优惠都立即无条件地提供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从而使最惠国待遇多边化;其次,WTO的所有成员在国际贸易的各个方面享有的是同等的待遇,确保了所有成员在同一水平上进行公平的贸易竞争;第三,它扩展适用于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方面。WTO体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于GATT文本的第1条中,其中表述“每一成员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其他成员的相同产品”。所谓“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是指WTO的成员在出口商品的供应或进口商品的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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